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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区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04     浏览次数:     来源:
吴中区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保证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租赁、发包等交易过程的公平、公开、公正,增加集体资产收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苏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苏府办[2016]38号)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全区镇(街道)、村(社区)二级各类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是指集体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无形资产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资源,通过公开有序竞价,有偿出让、转让、发包、出租给本集体组织或组织以外的法人、个人经营或使用,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第四条 各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必须接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以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原则,不得违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依法自主经营管理的意愿。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交易品种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参与交易流转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范围包括: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山林股权;
(三)水域、滩涂养殖权;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
(五)集体资产(不含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六)农业设备所有权;
(七)农产品及其期权;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
(九)合作经济组织的股权托管和股份流转;
(十)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服务等产品。
目前主要交易品种为第一类、五类。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区委农办主要职责:
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进行指导与服务;
2.审核集体资产新招租、续租、定向招租交易相关资料;
3.对集体资产资源租金欠缴情况进行通报;
4.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系统进行维护;
5.负责业务培训工作;
6.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苏州市吴中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农交中心)主要职责:
1.服务本辖区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组织开展属于本级权限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现场竞价活动;
2.为本辖区镇(街道)交易服务窗口提供业务指导;
3.对接市级网络信息系统,承担资金结算功能;
4.组织开展市级平台授权的其他业务。
镇(街道)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1.服务中心增设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窗口;
2.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整理、资料初审、报送;
3.组织开展属于本级权限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现场竞价活动;
4.指导区域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协调处理农村产权交易涉及的农户关系等服务工作。
镇级、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职责:
1.镇级、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服务中心的监督和指导;
2.负责本单位农村产权交易流转的资产合同信息搜集、数据录入及更新、项目立项申请与提交;
3.按照全区统一制定的流程开展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相关工作。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八条 全区镇、村二级新招租、续租、定向招租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必须全部进入农交中心,并按照以下程序组织流转交易:
1.立项预审
实施公开交易前,转让方应填写《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立项申请表》,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服务中心按申请表所提项目进行立项审核,根据第十一条规定确定在哪一级平台进行交易。对定向招租的集体资产,必须提交由镇(街道)集体资产交易审核小组集中会办形成的会议决议或纪要。
2.拟定方案
由转让方拟定《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方案》,其中应包括资产资源基本情况、招租发包对象、行业要求、交易要求、租金收缴办法、租赁时限等内容。
3.民主表决
村(社区)委会或股份社理事会应对已通过预审的集体资产流转交易项目按照民主议事程序提交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民主表决,如实填写《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民主表决书》和《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会议决议》。
4.交易申请
经表决通过并公示期满无异议后,转让方应当自表决通过之日起60 日内向农交中心提出交易申请,进行立项录入并上传相关附件后提交审核。民主表决通过后60日内未向农交中心提出申请的,原已表决通过的结果,不能作为日后向农交中心提出资产公开交易申请时需提供的佐证资料。
5.材料审核
区委农办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内容审查,对不符合镇(街道)制定的指导价、租金存在欠缴、不符合规划环保等要求的交易立项申请,将不予受理通过。农交中心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资料齐备且属于本机构业务范围的交易申请,应进行受理通过;对资料不完备,或资料存在弄虚作假,或不属于本机构业务范围的交易申请,不予受理,并写明驳回意见。
6.信息发布
对受理的交易申请,农交中心根据转让方提交的立项内容自材料审核通过后的一个自然日起,在农交中心网站、电子屏等公共媒体发布信息;转让方也应同时在本村(居)、股份社范围内公布。
信息发布周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涉及权属变更的不少于20个工作日。信息发布期间,未经农交中心同意,转让方不得撤回交易,不得变更交易信息。如确需撤回交易或变更信息的,应有合理的理由,并在交易日的3个工作日前向农交中心书面提出申请,农交中心应在收到申请的次日作出处理决定。
7.征集意向受让方
意向受让方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公告要求向报名受理点提出受让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意向受让申请表;
2.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其他要求的相关材料。
8.保证金交纳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公告确定的时限内,通过银行柜面现金结款、转账或POS机刷卡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农交中心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后获得参与交易资格。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9.组织交易
农交中心或服务中心应在约定的交易日在本交易场所内组织交易。
只有1家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的,可以采取协议成交的方式组织交易,成交价为转让方设定的底价。有2家或以上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的,应当采取竞价的方式交易,一般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具体竞价交易规则参照农交中心规定执行。
10.成交确认
交易双方就交易条件达成一致的,应当现场签订《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成交确认书》,并相互约定签订合同的时间。完成交易确认后,农交中心应及时在网站发布交易结果,转让方也应将交易结果在本村(居)、股份社范围内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
11.合同签订
交易双方应自签订《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成交确认书》之日后5-10个工作日内,按照事前的约定现场进行合同签订,交易价款在农交中心进行结算。若在《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后没有按照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12.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合同后,由农交中心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转让方和受让方向农交中心缴纳相关费用后,凭缴款凭证领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应凭《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农村集体资产变更手续。
13.资金结算
对未能成功得标的竞价人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该竞价人。对于成功竞得的,农交中心将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转至农交中心结算账户,受让方将剩余价款交纳至农交中心结算账户,农交中心确认价款到账并收到权属变更(若涉及)通知后进行结算,将价款转给转让方(具体价款结算方式以双方合同约定条款为准)。
进入农交中心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涉及的合同租金(包括首笔租金和后期每期应缴纳租金)均要求在农交中心交易系统进行结算(正式实施日期待管理系统和交易系统租金结算功能完善后,以书面通知为准)。
14.资料归档
各级平台应及时按相关要求将交易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章 线上交易
第九条 全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必须按照以上程序组织流转交易并保存好相关交易档案资料。同时,镇、村二级新招租、续租、定向招租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全部进行线上交易。
第十条 线上交易系统由吴中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系统和苏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系统两部分组成。管理系统和交易系统互融互通,让集体资产交易及监管更为便捷、高效和规范。
吴中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系统:由村、镇、区三级用户组成,通过不同模块实现资产信息录入、合同到期预警、租金收缴记录等管理功能。同时,通过交易立项模块提交信息给交易系统,再由交易系统进行线上审批、信息发布和组织交易。
苏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系统:信息发布,对接苏州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官网,所有信息都统一由全市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平台发布;交易组织,根据不同标的内容、规模和性质,线上交易分为现场电子竞价、远程网络竞价等模式;资金结算,保证金在报名通过审核后,缴入结算账户。成交后保证金自动转为价款一部分,成交方可在合同生效后交纳剩余价款至结算帐户。
第六章 分级竞价交易
第十一条 新招租资产的现场竞价活动应根据标的物的性质类别、标的金额、面积大小等的不同分级进行,一是由苏州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受理登记和组织交易;二是由苏州市吴中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受理登记和组织交易;三是由镇(街道)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受理登记和组织交易。具体如下:
(一)应由苏州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受理登记和组织交易的包括:
1.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转让;
2.根据需要可以由市级组织交易的其他资产。
(二)应进入苏州市吴中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受理登记和组织交易的包括:
1.合同标的物建筑面积500㎡(含)以上的单宗工业用房物业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出租(发包);
2.合同标的物建筑面积200㎡(含)以上的单宗三产用房物业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出租(发包);
3.单宗连片面积20亩(含)以上的资源性资产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出租(发包);
4.根据需要可以由区级组织交易的其他资产。
(三)应进入镇(街道)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受理登记和组织交易的包括:
1.合同标的物建筑面积500㎡以内的单宗工业用房物业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出租(发包);
2.合同标的物建筑面积200㎡以内的单宗三产用房物业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出租(发包);
3.单宗连片面积20亩以内的资源性资产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出租(发包)。
第七章 见证和监督
第十二条 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审核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立项申请、交易审批和管理;村(社区)民主理财小组履行职责,负责本村集体资产交易的见证和监督职责。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时,应当由部分成员(股东)代表到场见证监督。属于镇级集体资产的,原则上由集团公司、资产经营公司或物业合作总社监事会及辖下成员(股东)代表到场见证;属于村级集体资产的,由2~3名村理财小组成员代表、1名村“两委会”分管干部或该村(社区)3~5名合作社成员(股东)代表在场见证监督。如不到场见证监督,则视为自动放弃该项资产交易的监督权。
第十四条 对符合进入农交中心的农村集体资产必须依照相关程序进入农交中心交易,严禁擅自将农村集体资产标的金额(或面积)分拆,规避进入农交中心交易。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人员未将集体资产资源信息输入系统,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程序进行集体资产交易,或未将交易保证金和合同租金进入交易系统结算的,纪(工)委视情节对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处分,同时与年终考核挂钩;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依法追讨经济赔偿;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在资产交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影响,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经处理仍未能解决的,组织交易的农交中心或服务中心有权作出中止交易、终止交易或延期交易的决定,并应及时进行相关信息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