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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方案
发布时间:2017-08-01     浏览次数:     来源:
以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围绕服务我市城乡发展一体化的目标,打造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和投融资服务平台,建设苏州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特提出苏州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建设方案。
一、苏州农村产权交易现状
自2011年起,张家港、常熟、太仓及吴中区先后在试点镇进行了规范农村产权流转工作的探索,主要开展农村集体资产的出租和集体资源的发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业务。部分地区在探索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过程中,对软硬件配置、管理系统开发进行了投入并配备了对口工作人员。大部分市(区)政府都提出了尽快建立市(区)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要求。但目前普遍存在农村产权界定模糊、农村产权交易复杂、交易品种和方式单一等问题,亟需建设全市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规范和体系,从更高层面进行架构设计和规划。
二、主要内容
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并基于苏州农村产权交易现状,建议成立全市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构建市、市(区)、镇(街道)三级平台统一管理、协作联动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
(一)机构设置
苏州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全市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由市财政牵头筹建。市辖各区统一由苏州产权交易中心代表市财政出资,各市委托下属国有企业出资参股。公司注册资本拟定为3000万元,注册地为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68号。5家股东出资额和比例如下:苏州产权交易中心出资1560万元(占比52%),昆山市创业控股有限公司出资360万元(占比12%),常熟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出资360万元(占比12%),张家港市直属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出资360万元(占比12%),太仓市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出资360万元(占比12%)。
(二)功能定位
作为推进苏州市城乡发展一体化建设,推进农村资产(资源)资本化,加快农村各类资产和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重要力量,苏州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通过提供交易场所、发布信息、组织交易、咨询策划及其它投融资配套服务,实现信息集聚与发布、价格发现、资本进退、资源配置、规范交易、产业政策引导等六大功能。
(三)交易产品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2.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山林股权;
3.水域、滩涂养殖权;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
5.集体资产(不含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6.农业设备所有权;
7.农产品及其期权;
8.农业类知识产权;
9.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产权。
交易中心可以提供农村产权交易相关服务,包括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服务、农村经济组织股权托管服务等。基于苏州农村的市场体量,首先将(1)农村集体资产的租赁、集体资源的发包;(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作为成立初的两项重点业务。同时,贯彻中央改革精神,充分利用苏州列为国家城乡发展一体化综合改革试点的优势,结合苏州地方特点,逐步探索(1)合作经济组织的股权托管和股份流转;(2)村际联营集体经济股权托管;(3)水域滩涂养殖权的流转;(4)林地使用权和山林股权的流转;(5)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服务等创新产品。对于农村经济组织股权托管及流转,通过指导合作社以厘清历史沿革、股份清晰化、修改章程、规范治理结构等方式逐步为股份转让创造条件。鼓励农民增量扩股、现金参股,有效增加农民财产投资性收入,构筑农民与集体经济更为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统一平台实现股权的公开流转和鉴证,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加快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股份化步伐。
对于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服务,鉴于中央正逐步出台法规赋予试点地区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和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抵质押权利,争取成为该项业务的创新试点地区,充分利用苏州地区发达的农村金融服务主体,完善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服务链条,创新资金供应方式,拓宽涉农资金来源。
(四)运行模式
1.构建市、市(区)、镇(街道)三级交易服务网络体系。利用苏州产权交易中心成熟的交易管理体系和交易网络系统,同时充分发挥镇(街道)的基础网络作用,搭建市、市(区)、镇(街道)三级平台统一管理、协作联动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
(1)市级交易平台。市级交易平台以苏州产权交易中心现有的平台为载体,积极推进苏州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建设,其主要职责是:
①制定统一的交易规则、统一的鉴证程序、统一的服务标准、统一的管理模式,对市(区)级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及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窗口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②承担全市农村产权交易网络信息系统建设,对接相关职能部门产权信息管理系统及现有市(区)、镇交易网络体系;
③对接政策部门探索创新产品的运作与试点;
④负责集成与统一发布全市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承担资金结算和交易鉴证功能;
⑤组织开展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以及跨市(区)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⑥组织开展合同标的金额大、在全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以及其他应进入市级平台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2)市(区)级交易平台。各市及其余三区分别设立分支机构,其中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整合现有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设立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由苏州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联合建设成立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①服务本辖区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②为本辖区镇(街道)交易服务窗口提供业务指导;
③作为本辖区唯一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对接市级网络信息系统,承担资金结算功能;
④组织开展市级平台授权的其他业务。
(3)镇(街道)级服务平台。各镇(街道)依托现有的经营管理站、一站式服务中心等,增设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窗口,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搜集、数据更新、资料初审、报送和组织开展授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指导区域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协调处理农村产权交易涉及的农户关系等服务工作。业务发展上遵循“先易后难、由浅入深、由点到面、先试后推、循序渐进”的原则,先在有特色的镇(街道)进行试点,在此基础上扩展到全市范围,形成覆盖全市的农村产权交易体系。
2.实行“六统一”管理模式。即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鉴证、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监督管理、统一平台建设。通过“六统一”的管理模式,同步统一各级交易平台的交易契税补贴、服务费减免政策,逐步形成税费一致、信息共享、交易统一、透明运作的苏州农村产权交易体系。
3.实行会员制。分为交易会员、服务会员、经纪会员。可吸收各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或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作为交易会员;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机构为服务会员,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拍卖公司、招投标公司等;从事相关产权交易经纪业务的机构或个人作为经纪会员。
4.实行网络大平台监管。业务监管上实行三级平台统一监管,通过网上审批、网络交易模式,实现透明交易、高效运作。
5.遵循市场化运作原则。交易中心实行市场化运作,为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对作为转让方、受让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三年内减免相关交易服务费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由市财政予以补贴,对其他交易主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三、组织保障
(一)成立苏州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领导小组
成立苏州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分
管领导担任组长,市委农办、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农委、金融办、地税局、工商局、太湖渔管办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农村产权市场体系建设的整体规划,制定、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指导、监督相关工作的实施,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委农办。建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例会制度和工作进度通报制度,统筹协调建设进度,督促保障工作开展。由市财政局、市委农办牵头负责设立苏州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并指导业务开展。
(二)出台规范农村产权交易的管理办法
由市政府发布《苏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权等各类产权统一进场交易,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本市所辖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必须在交易中心进行,鼓励农村个人产权进场交易。
(三)开展农村集体资产确权颁证工作
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确权确股,实施产权登记(其中涉及不动产权利的,按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为规范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夯实基础,形成家底清楚、产权明晰、权益保障和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体系。
(四)出台配套政策
市政府和各市(区)政府出台一揽子政策扶持各类交易主体,引导农村产权资源进场交易,推动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农村产权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进场并尽快制定出台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农村产权进场交易制度。
四、实施计划
2015年:出台《苏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成立苏州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领导小组。完成市级平台的组织架构和制度建设,基本完成搭建市(区)交易平台和镇(街道)服务平台,构建三级联网交易体系,开发统一交易系统。确定试点地区,并选择2~3个农村产权品种,公开实施交易。
2016年:建设完成覆盖全市的统一监管、三级联动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实现农村产权交易品种多样化,争取扩大到10个左右。
中共苏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苏州市财政局
2015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