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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苏州市委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聚焦富民持续提高城乡居民 收入水平的工作意见
发布时间:2017-08-01  浏览次数:  来源: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聚焦富民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若干意见》(苏发〔201649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围绕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打好“聚焦富民”主攻仗,主动顺应民生需求新变化,全面落实民生工作新举措,集中力量、集中资源、集中政策,深化改革,完善机制,创新方式,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工作总体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紧紧围绕省《若干意见》提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全面贯彻落实7大方面33条政策举措,并结合苏州实际,锐意进取、务实行动,开创富民增收工作新局面。要把聚焦富民作为抓发展促改革的中心工作,把改革创新作为富民增收的重要保证,以提高居民收入为主线,以促进就业创业为抓手,以优化公共服务为保障,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举措,力争在全省全国率先形成标准更高、结构更优、人民群众更满意的收入分配格局,建成体现高水平要求、惠及全市人民的小康社会。

二、主要目标任务

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工作“七个更”的重要指示,加快推进全民共享、共建共享,基本形成与步入高收入阶段和成熟社会阶段相适应的收入增长机制。城乡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保持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保持同步,到2020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居民收入在地区生产总值中的比重逐步提高。收入分配结构进一步优化,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不同群体之间收入差距逐步缩小,中等收入者比重上升,低收入者收入明显增加,农村居民收入增幅高于城镇居民收入增幅。到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在2017年达到1万元的基础上,继续保持与城乡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基本形成全市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格局,推动我市富民惠民工作走在全省前列,确保小康路上一个都不少,一个都不落。

三、深化改革惠民

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立市行政审批局,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供便捷的创业服务。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深入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先照后证”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等改革举措,积极探索名称改革,逐步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进一步缩短市场主体注册时间,降低创业成本。发挥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商标权质押等登记职能,帮助企业融资。推进国有企业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深化城乡一体化综合改革。稳步推进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推动以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为重点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健全和规范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股权管理机制,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全市合作社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快建设农村产权交易平台,2017年基本完成市、县(市、区)、镇(街道)三级交易平台硬件建设。创新集体经济增收业态,支持村集体以市(区)、镇(街道)为单位通过整合存量资源,在优势地段开发建设富民载体项目,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利用农民闲置的房屋组建民宿合作社,引导农村大力发展休闲度假、创意农业、农耕体验、乡村手工艺等产业融合项目,支持常熟市、吴中区等地开展国家级农村改革试点。

深化重点群体增收机制改革。完善技能人才分配激励机制,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计划,加大小微创业者创业致富支持力度,优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升新型职业农民增收能力,支持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增加收入,健全基层干部队伍收入激励机制。

四、优化创业服务

建设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园区,到2020年,全市实现85%以上的街道(乡镇)达到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建设标准,75%的社区(村)达到省级创业型社区(村)建设标准,90%列入统计的省级以上(含省级)开发园区达到省级创业型园区建设标准。完善创业引导性资金政策,落实创业财税优惠政策。对创业孵化服务机构为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内企业提供相关服务,按实际孵化成功企业数1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将社会创业孵化基地的补贴政策拓展到符合条件的高校创业孵化载体。每年扶持一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符合条件的给予奖补,到2020年,累计建成市级创业孵化基地260个,建成省级创业示范基地25个。

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体系。扩大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规模,确保市本级担保基金总额不低于1.2亿元,市(县)级担保基金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区级不低于500万。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贷款额度标准提高至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延长至3年。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优化财政贴息,个人贷款在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按时还本付息符合奖息政策,由财政给予全额奖息。降低担保门槛,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可取消反担保。完善呆坏账核销机制,创新采用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共同承担风险的方式,经办银行应积极催收到期贷款;对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逾期3个月以上、贷款额度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在1个月内由创业担保基金与金融机构按比例分担,最高全额代偿;贷款额度超过10万元的,由创业担保基金代偿不超过90%;对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对象之外群体创业贷款,财政可按照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将现行适用于科技型小微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吸纳就业贴息贷款政策调整为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同时将贷款额度提高至300万元。

加大对创业创新用地支持力度,对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等项目用地,按照工业用地供地政策管理;对利用存量土地、房产实施创业创新平台等新产业新业态,实行暂不改变土地权利类型和土地用途的过渡期政策。对利用存量低效建设用地实施的创业创新项目,享受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相关政策。

引入市场化机制,实现政府购买创业培训精准服务各类创业人群。高校、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等开发或引进贴合创业者需求的创业培训项目,经审核认定后,可纳入创业培训计划,享受创业培训补贴政策。丰富创新创业培训课程内容,引进顺应创业经营趋势的各类新型创业培训项目,引导传统经营模式增加网络经营渠道,并给予培训补贴等政策支持。

五、拓展就业空间

以“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作用,全面落实各类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全市每年开发300个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共卫生、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管理服务、计生管理服务等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用于安排低收入家庭、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为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就业扶持待遇,并积极探索试点地区开展就业质量和就业稳定性第三方评估。

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扶持。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从2016年起继续给予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继续执行企业每年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奖励补贴和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苏州籍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励补贴政策,此两项政策不重复享受。取消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户籍限制,凡见习单位吸收高校毕业生均可享受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见习人员留用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按每留用一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一次性见习奖励补贴。将留学回国人员纳入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对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凭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经公共人才服务机构认定后,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政策。

严格规范各类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努力实现同工同酬。鼓励规范旅游、饮服、家政、家教等行业企业化用工,有效减少低收入灵活就业人员比重。大力发展农村劳务合作社,将闲散农村剩余劳动力组织起来正规就业获得工资报酬。

六、推动农民增收

出台家庭农场扶持政策,对符合适度规模要求的家庭农场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推动专业大户向家庭农场转型发展。加强政策宣传,采取财政项目引导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同类型家庭农场成立合作社,抱团发展。推动合作社联合成立合作联社,从现有的合作联社中优选若干家进行重点帮带,促其规范健康发展。成立市和县(市、区)农民合作社联合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搞好合作社服务、指导和规范工作,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大力开展“社企合作”,积极支持粮食购销企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有效联结机制,进一步完善粮食价外补贴政策。在巩固农业保险基础性风险保障功能的同时,加快推广收入型、价格型险种,稳定农业生产预期。深入实施“商标富农”工程,加强苏州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注册、运用的行政指导,强化农产品商标专用权保护,不断提升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价值,促进农业增收、农民致富。力争全市农产品注册商标数年均增长15%,农产品知名商标、著名商标新认定数年均增长10%,到2020年,实现全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程度达到90%以上。

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全面小康的重要内容和提升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内涵,不断改善农村居住环境,为广大基层百姓打造更加优质、适宜的农村人居新格局。完善挂钩帮扶机制,加大项目帮扶力度,加大资源政策倾斜支持,重点围绕生态补偿、基本农田保护加大补偿补贴力度,切实提高薄弱村脱贫转化能力,增强“造血”功能。持续推进美丽镇村建设,以规划特色村和重点村为对象,2017年起全面启动“新一轮美丽村庄建设行动”,大力推进苏州市乡村旅游发展品质提升工程,建设一批三星级康居乡村。继续做大做强现代农业园区平台,补齐农业园区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短板,强化科技创新、模式创新、机制创新,发挥市级以上现代农业园区的辐射带动作用。

七、完善社会救助

稳步提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健全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和精准识别长效机制,推动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对无法依靠产业和就业帮扶的低收入农户加强政策性保障,实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增长8%左右。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家庭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强化社会救助托底功能。统筹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制度,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为基本,低保边缘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专项救助衔接配套的社会救助体系。将符合“三无”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继续实施“保费补助、实时救助、年度救助、自费救助”四位一体的医疗救助,不断拓展自费医疗救助覆盖水平。健全“救急难”工作机制,全面落实临时救助政策,对急难对象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建立适度普惠型福利制度,完善困境儿童、残疾人、老年人、精神障碍患者、流浪乞讨人员、未成年人的福利服务体系。完善基层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优化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促进精准救助。

八、优化公共服务

切实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全面实施全民参保登记动态管理,完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政策,逐步提升外来就业人员参保率。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引导参保人员通过多缴费、长缴费提高基本保障水平。率先开展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逐步构建综合筹资水平、保障范围、评估标准、保险待遇、服务标准、监督管理为一体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全面实施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多渠道提高退休人员老有所养水平。提升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障全覆盖水平,加强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衔接,积极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满足广大群众多层次需求。到2020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稳定在90%75%左右。

稳步提升公共服务惠民水平。加大教育惠民助困力度,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提高到每生每年小学1200元、初中1500元;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费补助,小学生每生每年16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2100元。加强以“教育富民”为主题的继续教育培训。到2020年,全市新建学校450所,增加学位44万个。实施健康市民“531”行动计划,到2020年,全市和各县级市均建立健全城市多中心疾病协同救治体系,开展肿瘤、心脑血管疾病和高危孕产妇筛查,全市城乡公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建成市民综合健康管理服务平台。建立以社会力量为主体、专业团队为支撑、家庭照护为补充的老年居家服务体系,着力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助行等服务,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照料、医疗健康、精神慰藉、紧急救援、法律援助等需求。建立健全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到2020年,全市城区社区标准化的日间照料中心建成率达到90%以上,农村社区标准化的日间照料中心建成率达到50%以上。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小型化、专业化、嵌入式养老机构建设,满足老年人就地养老的需求。到2020年,实现千名老年人拥有各类养老床位数50张,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床位数占养老机构总床位的70%以上,护理型床位数占养老机构总床位数的70%以上。扩大政府养老援助范围,提高援助标准,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对象覆盖到80周岁及以上所有老年人,逐步提高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赔付标准,逐步扩大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范围。落实《苏州市区公共文化设施布局规划(20152030)》,加快建设城乡“十分钟文化圈”。到2020年,全市人均公共文化设施面积达0.4平方米。全市镇(街道)、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实现标准化建设全覆盖。

九、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富民增收的重要性,把富民增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委市政府成立全市富民增收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富民增收工作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承担全市富民增收工作的任务分解、情况分析、统筹推进和考核评估等具体工作。各地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细化落实工作任务。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把富民增收作为衡量党建工作的重要标准。加强村级班子建设,把能够带领群众致富、加快经济薄弱村发展的能人选拔进村级班子。强化基层富民工作班子,建立高效的富民增收机制,为全面完成富民增收目标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十、强化政策落实

根据省《若干意见》明确的7大方面33条政策举措,结合我市自身实际和更高工作标准,特制定《苏州市富民增收工作任务分解表(20172020年)》(见附件),明确全市富民增收的责任主体和目标任务。各责任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自觉履行工作职责,准确定位、主动作为,各尽所能、联动协作;强化服务意识,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对基层和人民群众的服务水平;积极做好对上争取工作,用足用好中央、省各项支持政策。

制定全市富民增收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实施情况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体系。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专项督查,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行政监察,对在实施富民增收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及时进行查处,严格进行问责。

   

附件:

苏州市富民增收工作任务分解表(20172020年)

 

序号

     

责任部门

一、大力推进创业富民

1.优化创业环境

1.1.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便捷的创业服务。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先照后证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等改革,推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住所登记改革,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成本。

市编办、政务办、工商局

1.1.2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远程自助查重申报。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按规定对小微企业减免企业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市工商局、财政局

1.1.3加大对创业创新的用地支持力度,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项目建设用地,按照工业用地供地政策管理。对利用存量低效建设用地实施的创业创新项目,享受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相关政策。

市国土局、规划局、消防支队

1.1.4加强创业载体建设,加快建设以互联网+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空间为一体的全新创业载体。对创业孵化服务机构为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内企业提供相关服务,按实际孵化成功企业数1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将社会创业孵化基地的补贴政策拓展到符合条件的高校创业孵化载体。每年扶持一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符合条件的给予奖补,到2020年,累计建成市级创业孵化基地260个,建成省级创业示范基地25个。

市人社局、科技局、财政局

1.1.5引入市场化机制,实现政府购买创业培训精准服务各类创业人群。高校、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等开发或引进贴合创业者需求的创业培训项目,经审核认定后,可纳入创业培训计划,享受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引进顺应创业经营趋势的各类新型创业培训项目,引导传统经营模式增加网络经营渠道,享受培训补贴等政策支持。

市人社局、财政局

1.1.6建设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园区。将开展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园区创建工作摆上地方政府重要工作事项位置,到十三五末,全市实现85%以上的街道(乡镇)达到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建设标准,75%的社区(村)达到省级创业型社区(村)建设标准,90%列入统计的省级以上(含省级)开发园区达到省级创业型园区建设标准。

市人社局

一、大力推进创业富民

2.落实创业财税优惠政策

1.2.1完善开业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创业基地运营经费、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租金等补贴政策,由首次成功创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在校生)扩大到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返乡农民工。

市人社局、财政局

1.2.2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继续实施支持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镇低保家庭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

市国税局、苏州地税局

1.2.3对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起3年内的创业者,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以上的,可按照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从就业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市人社局、工商局、苏州地税局

1.2.4大力支持电子商务创业,对已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办理《就业创业证》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市人社局、财政局

1.2.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

市财政局、国税局、苏州地税局

3.加大金融对创业的支持力度

1.3.1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体系。扩大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规模,确保市本级担保基金总额不低于1.2亿元,市(县)级担保基金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区级不低于500万。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贷款额度标准提高至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延长至3。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优化财政贴息,个人贷款在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按时还本付息符合奖息政策,由财政给予全额奖息。降低担保门槛,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可取消反担保。完善呆坏账核销机制,创新采用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共同承担风险的方式,经办银行应积极催收到期贷款;对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逾期3个月以上、贷款额度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在1个月内由创业担保基金与金融机构按比例分担,最高全额代偿;贷款额度超过10万元的,由创业担保基金代偿不超过90%;对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对象之外群体创业贷款,财政可按照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

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市人社局、财政局

1.3.2探索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入股方式,与社会资金、金融资本共同建立众创投资基金和众创公益基金,促进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推动多渠道股权融资。推动发展贷款保证保险、科技保险、专利保险、首台套保险,支持中小企业、科技企业创新发展。探索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与省级银行专项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相结合,研究制定面向创业者的普惠金融支持政策。进一步优化完善“小微创业贷”“科技贷款资金池”等政策措施,扩大支持对象覆盖面,提高贷款投放规模。

市金融办、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人社局、苏州银监分局、苏州保监分局

一、大力推进创业富民

4.大力推进返乡下乡人员创业

1.4.1鼓励和引导返乡下乡人员开发农业农村资源,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市委农办、市农委

1.4.2采取财政贴息、融资担保、扩大抵押物质押物范围等综合措施,努力解决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融资难问题。

市农委、金融办、财政局、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

1.4.3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需求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

苏州银监分局

1.4.4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三优三保等途径,盘活农村闲置、低效存量土建设用地,缓解返乡下乡人员创业用地难问题,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支持返乡下乡人员按照相关用地政策,开展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

市国土局、规划局、经信委、农委

1.4.5按照政府搭建平台、平台聚集资源、资源服务创业的思路,整合建设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园区(基地)。

市农委、人社局

5.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

1.5.1支持居民财产向资本转变,着力提高居民股权红利收入,引导居民参股创办企业,或出资入股、联合投资建设一批经营风险小、预期回报好的经营项目。

市金融办

1.5.2大力发展房屋租赁市场,支持有条件的居民提高租金收入水平,支持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市住建局

1.5.3加强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创新,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加大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积极培育专业理财机构,引导资产管理、融资、代理等中介服务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创新发展产权市场,支持居民经营性产权自由流动、交易。规范发展债券市场,积极发展小微企业私募债。延伸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功能并扩大企业受惠面,2020年力争平台企业超5万家,70%以上的创新型企业实现融资发展。

市金融办、发改委、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苏州银监分局

1.5.4大力开拓保险市场,引导居民利用保险防范化解生产生活风险。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金融服务等领域,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获得相应投资收益。普及金融知识,引导居民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非法传销,有效防范金融电信诈骗,增强居民投资风险防范能力。深入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支持依法合规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做大做强。在拆迁、征地、征用公民财产过程中,依法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积极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

市金融办、财政局、公安局、司法局、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苏州银监分局、苏州保监分局

二、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

6.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2.6.1全面落实促进就业的金融、贸易、产业政策及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产业结构调整与就业结构调整有机结合的长效机制。

市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人社局

2.6.2加强就业政策与教育、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等政策的协调配合,促进劳动者自主就业。完善平台经济、分享经济等新经济形态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等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签订,明确各自权责利关系。

市人社局

2.6.3开展化解过剩产能分流职工再就业帮扶行动,采取内部退养、内部分流、转岗就业和托底安置等渠道,妥善安置分流职工,对吸纳分流职工的企业,可由就业专项资金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企业缴费部分社会保险补贴。

市人社局、财政局

2.6.4对不裁员、少裁员企业继续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2020年底之前给予上年度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市人社局、财政局

7.着力拓展就业新空间

2.7.1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创造更多高端就业岗位。

市经信委、发改委

2.7.2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积极培育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现代物流、融资租赁等新型服务业,加快发展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幸福产业。

市发改委、旅游局、文广新局、体育局、卫计委、民政局、教育局

2.7.3扶持发展小微企业,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

市经信委

2.7.4结合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推进,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每年重点帮扶低收入家庭、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不少于300个。

市人社局、民政局

二、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

8.强化职业技能培训

2.8.1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和江苏开放大学对就业创业重点群体开展各类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

市人社局、教育局

2.8.2实施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的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开展低收入农村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登记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免费接受职业培训行动。

市人社局、教育局

2.8.3推广“互联网+职业培训”模式,开发紧缺职业培训包。推动企业加大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保障力度,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

市人社局、财政局

2.8.4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现代学徒制,对开展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培养的企业,根据不同职业(工种)的培训成本,按规定给予每人每年40006000元的培训补贴。

市人社局、教育局

2.8.5大力实施产教融合发展工程,加强产教融合实训平台建设,分类指导建设一批布局合理、功能突出、高效实用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重点加强国家、省、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将最新技术和设备用于校企共建的实训平台,给予一定经费奖励。支持建设一批全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示范组合以及优秀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给予经费补助。依托苏州市校企合作服务平台,加快推动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的深度合作,促进产教融合。

市人社局、教育局

2.8.6加强省级重点以上技工院校建设,市级财政每年用于技工院校实训基地、示范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经费从300万元增加到500万元。鼓励社会投资进入职业教育培训领域,放宽外资准入限制。

市人社局、财政局

9.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2.9.1做好企业最低工资政策实施效果调查工作,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落实工资指导线制度,规范和融合薪酬调查和工资指导价位发布制度,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

市人社局

2.9.2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大力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全市建有工会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面达95%以上。加快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发布行业性最低工资指导标准,指导企业形成以一线职工为重点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逐步缩小一线职工工资与经营管理者收入差距,一线职工工资增幅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对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和经营者,在各类评先评优中不予列入。积极落实高温津贴等劳动标准。

市人社局、总工会、经信委、工商联、民企协会

2.9.3畅通欠薪举报投诉渠道,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对企业欠薪失信行为记入各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实施联动惩戒。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行为,对困难群众、农民工欠薪案件给予法律援助,依法维护劳动者工资权益,重点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问题。健全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扩大工资保证金实施范围。

市人社局

三、加快促进农村居民增收致富

10.挖掘现代农业增收潜力

3.10.1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市场导向,提升主导产业,扩大特色产业,优化产品结构,增加农田效益。推动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结合、种养加一体,实施节本增效技术和高效复合经营模式推广行动。

市农委

3.10.2积极发展农产品初加工和精深加工,支持优势特色农产品出口,扩大农产品增值空间。大力推广轮作休耕和间作套种、稻田综合种养技术和农牧结合循环农业技术示范等模式。突出抓好农产品知名品牌、区域公共品牌创建,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市农委

3.10.3大规模推进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业区域后备资源开发,进一步完善农田基础设施配套,促进规模农业和现代农业发展。

市农委、国土局、水利局、发改委

3.10.4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用地,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市国土局、农委

3.10.5加大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行业协会,到2020年全市农户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比重达到92%,家庭农场经营比重达到50%,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到67家。

市农委、市委农办

3.10.6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设网店、微店等,支持知名电商开设农业电商地方特色馆,推动建设县域农业电子商务服务中心、乡镇电商服务站和村电商服务点,提高全市农业电子商务交易额,到2020年全市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额超过35亿元。

市农委、商务局

11.大力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

3.11.1以美丽乡村建设为平台和抓手,积极发展休闲度假、旅游观光、养生养老、创意农业、农耕体验、乡村手工艺等富民产业,深入实施商标富农工程,不断提升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价值,促进农民致富,到2020年,全市农产品注册商标数年均增长15%,农产品知名商标、著名商标新认定数年均增长10%

市委农办、市农委、工商局

3.11.2大力推进苏州市乡村旅游发展品质提升工程,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财政贴息、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发展一批乡村旅游集聚区、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重点打造一批特色旅游风情小镇。探索乡村旅游用地新模式,通过盘活农村闲置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四荒地、林地、湿地、水面等资源,鼓励农民参与发展乡村旅游。

市委农办、市农委、发改委、旅游局、财政局

3.11.3城乡居民可利用自有住宅或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兴办旅游服务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使用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

市委农办、市农委、国土局、旅游局、规划局、园林绿化局

3.11.42020年,全市创建5个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建成22个以上江苏休闲观光农业示范村,培育各类休闲观光农业经营主体1200个以上,各类休闲观光农业营业收入超过35亿元。

市委农办、市农委、旅游局

三、加快促进农村居民增收致富

12.全面推进确权赋能

3.12.1稳步推进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推进以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为重点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通过土地经营权入股、托管、联耕联种等方式,引导农民规范有序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开展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水域滩涂经营权等入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试点。

市委农办

3.12.22017年全面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颁证,到2020年基本完成土地等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颁证、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市委农办、市国土局

3.12.3对财政资金投入农业农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鼓励各地探索将股权量化到村到户,作为村集体或农户持有的股权。

市委农办、市财政局

3.12.4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2017年实现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县域全覆盖。依法保障进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资产收益权。

市委农办、市政务办

13.完善支农惠农政策

3.13.1落实和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政策,重点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持粮食购销企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有效联结机制,继续实施和完善产粮大县奖励政策,加大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支持力度,继续执行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

市财政局、粮食局、农委

3.13.2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农产品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

市农委、国土局、旅游局、发改委、水利局

3.13.3鼓励大中型商业银行加强对“三农”的金融支持,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试点。重点支持发展农户小额贷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种养业贷款、农机具抵押贷款、粮食市场化收购贷款、农业产业链贷款、林权抵押贷款、涉农贷款保证保险等业务。

苏州银监分局、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市委农办、市农委

3.13.4有序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扩大农业农村贷款抵押物范围。完善涉农贴息贷款政策,降低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

 

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市委农办、苏州银监分局

3.13.5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低收入农户就业的扶贫带动贷款纳入财政贴息范围,落实省财政给予的50%的贴息。

市委农办、市财政局

3.13.6参与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加快构建覆盖全省的农业担保业务网络,建立农业信贷担保经营风险补助机制和农业信贷担保系统风险救助制度,对各类农业担保机构按政策规定开展的涉农担保业务提供普惠制政策支持。

市财政局

3.13.7创新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保障体系,从保成本向保收入转变。在巩固农业保险基础性风险保障功能的同时,加快推广收入型、价格型险种,稳定农业生产预期收入。

市财政局、农委、苏州保监分局

3.13.8利用现有的农业保险资源,扩大“农业保险贷”覆盖范围,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涉农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农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

市财政局、农委、苏州保监分局

三、加快促进农村居民增收致富

14.大力支持集体经济薄弱村的发展

3.14.1实施部门挂钩帮扶机制,按照“确定一位第一责任人、明确一位直接责任人、挂钩一批帮扶部门、选派一批指导员、结对一批先锋村”的“五个一”挂钩帮扶要求,督促各挂钩责任部门和单位采取切实措施,切实提高薄弱村脱贫转化能力,增强自我“造血”功能。

市委农办

3.14.2重点围绕生态补偿、基本农田保护加大对集体经济薄弱村补偿补贴力度。建立薄弱村公共服务支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保洁、绿化养护、社区服务中心运行等,加快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市级财政每年安排预算资金,用于对各市(区)薄弱村开发建设富民强村载体项目进行扶持。鼓励各市(区)和镇(街道)也相应设立扶持薄弱村发展的专项帮扶资金。

市委农办

3.14.3加大资源倾斜政策。对存量建设用地不足的薄弱村,由当地政府在镇级平台统筹配置土地指标,用于薄弱村联合抱团发展。鼓励各地在市(区)层面制定项目总体规划,统筹配置资源,实施抱团发展。

市委农办

3.14.4对薄弱村因经济发展项目融资的,各市(区)财政分别给予一定的贴息补助。提高税费减免力度,对全市薄弱村联合抱团发展实体等实施的富民载体项目,以及在工业园区、商业区内新造或拆旧建新的经营性项目有关建设规费进行适当减免。鼓励各地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对薄弱村的合作经济组织缴纳的地方税收、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

市委农办

四、实施重点群体激励政策

15.完善技能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4.15.1健全多劳多得、技高者多得的技能人才收入分配制度,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和社会地位,培养高水平工匠队伍,带动广大产业工人增技能、增本领、增收入。

市人社局

4.15.2优化职业技能标准等级设置,向上增加等级级次,建立特级技师制度。制定技师、高级技师直接认定办法。完善企业首席技师制度,有条件的企业首席技师可参照享受教授级待遇,试行年薪制和股权制、期权制。

市人社局

4.15.3推动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同等享受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资福利待遇,引导企业按照技能等级合理确定技能人才薪酬水平。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使用体系,统筹考虑技能培训、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贯通职业资格、学历等认证渠道,建立职业资格与相应的职称、学历比照认定制度,加快建立职业资格与职业教育学历“双证书”制度。

市人社局、教育局

4.15.4研究制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的职业发展贯通办法。对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落实相关待遇。

市人社局、人才办

4.15.5鼓励各类企业、机构、行业组织和个人参与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对参与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单位和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个人,给予相应奖励。

市人社局、人才办、财政局

4.15.6深入开展技能大赛、岗位练兵,营造崇尚技能的社会氛围。

市人社局、总工会

四、实施重点群体激励政策

16.提升新型职业农民增收能力

4.16.1深入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整省推进工程,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纳入教育培训发展相关规划,支持职业学校办好涉农专业,定向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完善国家助学和培训补贴政策,鼓励农民通过“半农半读”等方式就地就近接受职业教育培训。

市农委、教育局

4.16.2鼓励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通过参加培训成为新型职业农民,努力提高妇女参训比例。每年培育新型职业农民1500名以上,力争到2020年全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程度达到90%以上。

市农委、妇联

4.16.3推动新增农业补贴和项目建设向职业农民创(领)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对涉农专业大中专学生免费开展职业农民创业培训和农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对自主创业达到一定规模,且建立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组织、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新型职业农民,给予创业政策扶持。

市农委、人社局

4.16.4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适合新型职业农民特点的贷款业务,适当给予利率优惠,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贷款支持,支持保险机构针对新型职业农民农业生产开展涉农险种创新。鼓励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市农委、人社局、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苏州银监分局

17.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

4.17.1完善科研人员工资水平决定机制,赋予科研单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探索建立体现行业特点的高校、科研机构薪酬调查比较制度,提高科研人员的工资待遇水平。鼓励科研事业单位聘用高端科研人员实行协议薪酬。

市科技局、人社局

4.17.2改进科研项目及其资金管理,全面取消劳务费比例限制,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完善间接费用管理,项目承担单位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对有条件的科研机构,探索实行合同管理制度,按合同约定的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拨款、绩效工资水平和分配办法。对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人员经费使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

市科技局、人社局、财政局

4.17.3健全绩效评价和奖励机制,允许科研机构、高校按规定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奖励方案。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涉及股权注册登记及变更的,无需报科研机构、高校的主管部门审批。

市科技局、人社局、教育局

4.17.4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方式,或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分红方式进行激励。鼓励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介服务并取得合法报酬,所获报酬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如无合同约定,原则上可按科技成果成交价格的3%5%提取。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以及科技成果投资入股等实施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

市科技局、国资委、苏州地税局

4.17.5加大对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市知识产权局

4.17.6允许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建立兼职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报告制度。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开展多点教学并获得报酬。

市人社局、科技局、教育局

四、实施重点群体激励政策

18.加大小微创业者创业致富支持力度

4.18.1进一步降低创业成本,健全创新创业成果利益分配机制,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导和支持小微创业者在“双创”中实现创收致富。

市科技局、人社局

4.18.2扩大贷款对象范围,将现行适用于科技型小微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吸纳就业贴息贷款政策调整为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同时将贷款额度提高至300万元。

 

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市人社局、财政局

4.18.3完善通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通过评审优惠、预留份额等方式对包括初创企业在内的小微企业加大扶持力度。

市财政局

4.18.4建立应急转贷基金,制定落实财政奖补措施,支持银行机构将转续贷方式创新与转贷基金相对接。依托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加快建立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加大对种子期科技创业的支持。探索创业成果利益分配机制,进一步完善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度规则。

市金融办、经信委、财政局、科技局

19.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4.19.1大力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积极开展能力提升、创业引领、校园精准服务、就业帮扶、权益保护五大行动,提高高校毕业生总体就业率,持续增加高校毕业生收入。落实和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见习单位,按每留用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见习补贴。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后一年内的离校未就业苏州籍高校毕业生且缴纳社保满6个月的,按每吸纳一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补贴。

市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

4.19.2将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从毕业年度内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500元。

市人社局

4.19.3对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市人社局

4.19.4加快建立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开发制度,每年遴选资助50个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支持在苏高校大力开展创新创业平台建设,遴选一批创客空间、创业园和创业项目进行重点资助。鼓励在苏高校积极开展创业就业教育,政府给予一定补助。

市人社局、教育局、科技局

4.19.5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扶持。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从2016年起继续给予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继续执行企业每年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奖励补贴和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苏州籍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励补贴政策,此两项政策不重复享受。

市人社局、财政局

4.19.6将留学回国人员纳入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对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凭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经公共人才服务机构认定后,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政策。

市人社局

四、实施重点群体激励政策

20.支持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增收脱困

4.20.1鼓励和引导低保对象、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中具备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者提升人力资本,主动参加生产劳动,通过自身努力增加收入。

市民政局、人社局、残联

4.20.2建立健全低保与就业的联动机制,对参加工作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酌情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对因就业创业使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者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且主动申报的,采取缓退方式退出低保,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的,自收入发生变动起的6个月内保留原低保待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的,自收入发生变动起的3个月内保留原低保待遇,鼓励劳动自立。对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如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职业介绍并且未自行求职就业达6个月以上,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可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市民政局、人社局

4.20.3加大残疾人群体就业创业保障力度,鼓励依托大众创业孵化平台或现有“残疾人之家”等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创办残疾人创业孵化园(基地),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增设残疾人创业孵化区,可给予场地(所)租赁、无障碍设施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补助。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按不低于10%的比例优先安排适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社区就业岗位应就地就近就便优先安排残疾人。

市残联、人社局

21.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计划

4.21.1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方式,健全对组织任命的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激励机制,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市国资委、市委组织部

4.21.2研究制定在国有企业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稳妥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探索通过实行员工持股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

市国资委、市委组织部

4.21.3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市国资委

4.21.4强化民营企业家创业激励,消除各种隐性壁垒,鼓励民营企业家扩大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产权,严肃查处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合法经营、合法收入的行为,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化环境。

市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财政局、国资委

4.21.5减少对企业点对点的直接资助,增加普惠性政策,促进公平竞争。深入开展优秀民营企业、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充分肯定和宣扬其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

市经信委、工商联

四、实施重点群体激励政策

22.健全基层干部队伍收入激励机制

4.22.1完善公务员工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进公务员工资调整制度化,落实公务员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提高基本工资在工资性收入中的比重。

市人社局

4.22.2完善作为激励手段和收入补充的津贴补贴制度。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消费水平等差异,适当参考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将规范后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纳入地区附加津贴,实现同城同待遇。完善差别化激励机制,健全公务员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工资收入挂钩。

市人社局

4.22.3按照省赋予的一定的考核奖励分配权,重点向基层一线人员和业绩突出人员倾斜。进一步贯彻执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充分发挥职级对基层公务员的激励作用。

市人社局

4.22.4推进公务员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规范改革性补贴,形成以货币福利为主、实物福利为补充的福利体系。符合条件的乡镇公务员按规定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

市人社局、住建局

五、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惠民水平

23.合理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

5.23.1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定最低标准以每年不低于8%的增幅进行调整。

市人社局、财政局

5.23.2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健全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按照国家和省要求改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开展门诊费用统筹,到2020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稳定在90%75%左右。全面提升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障全覆盖水平。

市人社局

5.23.3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有效衔接,完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结算机制。

市人社局

5.23.4深化医疗保险付费方式综合改革,严格控制医保目录外费用占总医疗费用的比例,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市人社局、卫计委

5.23.5对符合条件的成年无固定收入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参保费用,分别实行补贴和保费资助政策。

市人社局、残联

5.23.6增强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健全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大力发展补充保险,全面实施职业年金制度,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积极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促进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鼓励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

市人社局、苏州保监分局

五、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惠民水平

24.逐步提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5.24.1健全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和精准识别长效机制,加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做到应保尽保、减少错保,提高救助精准度。

市民政局

5.24.2实现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低收入农户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进一步推进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工作,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增长8%左右。

市民政局

5.24.3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家庭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市民政局、残联

25.强化社会救助托底功能

5.25.1统筹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制度,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为基本,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专项救助衔接配套的社会救助体系。

市民政局、人社局、住建局、教育局

5.25.2将全市所有符合三无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平均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继续实施保费补助、实时救助、年度救助、自费救助四位一体的医疗救助,不断拓展自费医疗救助覆盖水平。

市民政局、人社局、残联

5.25.3建立健全“救急难”工作机制,全面落实临时救助政策,对急难对象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建立适度普惠型福利制度,完善困境儿童、残疾人、老年人、精神障碍患者、流浪乞讨人员、未成年人的福利服务体系。健全基层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促进精准救助。

市民政局

5.25.4发挥红十字会、慈善会、基金会等示范作用,促进人道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功能互补。完善鼓励回馈社会、扶贫济困的税收政策。

市民政局、红十字会、国税局、苏州地税局

五、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惠民水平

26.加大教育惠民助困力度

5.26.1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作业本。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年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为普通小学1200元、普通初中1500元。

市教育局、财政局

5.26.2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费补助,平均资助比例为在校学生总数的8%,小学生每生每年16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2100元,建立随经济发展水平或物价变动的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市教育局、财政局

5.26.3开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资助标准平均每人每年1200元,资助比例平均为在园儿童总数的10%

市教育局、财政局

5.26.4全面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学生免除学费政策。对中等职业教育全日制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平均每生每年2200元。

市教育局、财政局

5.26.5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200元,资助面平均占在校生总数的12%。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免除学杂费。

市教育局、财政局

5.26.6全面落实残疾学生从学前到大学全过程免费教育。

市教育局、残联

5.26.7在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实验区、农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示范县和省高水平农科教富民示范基地、省“教育服务三农”高水平示范基地,全面开展涉农产业培训。

市教育局

5.26.82020年,全市新建学校450增加学位44万个。

各地政府市教育局、财政局

27.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5.27.1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规定的公共卫生计生服务项目,大力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强化流动人口、农村留守儿童、失能老人的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传染病防控,到2020年全市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高于省规定标准。

市卫计委

5.27.2全面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基层首诊制度。深入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到2020年基本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全覆盖。

市卫计委、人社局

5.27.3完善基本药物制度,以重症精神病、结核病、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治疗用基本药物为重点,提高基本药物保障水平。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上,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制度实施范围。

市卫计委、人社局、财政局、物价局

5.27.4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在所有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的基础上,全面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市卫计委、人社局、财政局、物价局

5.27.5加快发展社会办医,到2020年全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占比均达25%以上。

市卫计委

5.27.6实施健康市民531行动计划,到2020年全市和各县级市均建立健全城市多中心疾病协同救治体系;开展肿瘤、心脑血管疾病和高危孕产妇筛查;制定肿瘤高危因素筛查评估指南;对高危妊娠孕妇开展动态监测和分级管理;为50岁以上户籍居民面对面开展心脑血管疾病高危筛查,对心脑血管疾病高危人群开展综合健康管理服务;全市城乡公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建成市民综合健康管理服务平台。

市卫计委、财政局、人社局

5.27.7实施苏州市健康城市531行动计划,到2020年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提高到24%以上;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得到加强,扩大免疫规划覆盖人群和免费接种项目;完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抑郁障碍和老年痴呆干预能力得到提升;重点人群伤害发生率和致残率有所降低;开展妇女儿童主要健康指标处于省内领先水平。

市卫计委、财政局

五、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惠民水平

28.保障困难群众基本住房需求

5.28.1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到2020年保障性住房覆盖23%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口,住房保障体系健全率达95%

市住建局

5.28.2按照建立“市场建房、居民租(购)房、政府补贴、社会管理”的良性循环保障模式,将实物配租、实物配售向货币化补贴转变,形成住房保障租房补贴与购房补贴两大保障体系。适时调整住房困难家庭的租赁补贴标准和购房补贴标准,引导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困难。

市住建局

5.28.3加快实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改善居民居住质量,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

市住建局

5.28.4将农村危房改造与美丽乡村建设等相结合,因地制宜、整合资源,不断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到2020年,基本完成存量危房改造任务,优先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的基本生活居住条件。

市住建局、市委农办

29.提升老年人生活保障水平

5.29.1培育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引入社会组织及家政、餐饮企业等社会力量,大力发展智能养老,兴办或运营托老所、老年助餐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虚拟养老院等,到2020年城市、农村标准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成率分别达90%50%以上,虚拟养老院服务实现社区(村)全覆盖。

市民政局

5.29.2扩大养老服务供给,重点为城乡特困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促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到202070%以上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具备社会寄养功能。

市民政局

5.29.3优化养老床位结构,到2020年每千名老人拥有各类床位数达到50张,护理型床位数占养老机构床位总数达70%以上。

市民政局

5.29.4对符合条件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条件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

市民政局

5.29.5完善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目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发放养老服务、护理补贴,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提高援助标准。本市户籍80周岁以上老年人、70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每户每月享受不少于3小时免费生活照料服务;本市户籍属于政府养老援助对象的老年人,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的每户每月享受不少于36小时、需要全护理的每户每月享受不少于48小时免费生活照料服务。探索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市民政局、人社局

六、加强富民增收工作的实施保障

30.强化组织领导

6.30.1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增收富民的重要性,把增收富民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委市政府成立全市增收富民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增收富民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承担全市增收富民工作的任务分解、情况分析、统筹推进和考核评估等具体工作。各市(区)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细化落实工作目标。

市发改委

6.30.2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把富民增收作为衡量党建工作的重要标准。加强村级班子建设,把能够带领群众致富、加快经济薄弱村发展的能人选拔进村级班子。强化基层富民工作班子,建立高效的富民增收机制,为全面完成富民增收目标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市委组织部

31.强化服务保障

6.31.1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快建立线上线下融合的就业创业信息服务网络,打造标准化便利化的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

市人社局

6.31.2加快构建功能完善的人力资源市场,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作用,为就业创业者提供更好服务。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加快推进基本就业创业购买服务。

市人社局

32.强化督查评估

6.32.1制定全市增收富民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实施情况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体系。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专项督查,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行政监察,对在实施增收富民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及时进行查处,严格进行问责。

市发改委、人社局

6.32.2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创新收入监测方式方法,加快建立电子化居民收入调查统计系统,提升居民收入监测水平。

市统计局

33.强化舆论引导

6.33.1发挥各类新闻媒体和宣传阵地的作用,营造鼓励增收致富的良好环境,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做好创业带动就业、依法保护产权、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舆论引导,大力弘扬勤劳致富精神,激发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共谋发展、共同致富的浓厚氛围。

市委宣传部、市人社局

注:列第一位部门为牵头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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