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苏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产权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及其派生权益。
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应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
第三条 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建立健全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各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三级交易市场体系,为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交易场所、系统平台、发布信息、组织交易、咨询策划及其他投融资配套服务,并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就上述事项制定具体规范。
第四条 各级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市行政审批局作为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业务主管部门,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的建设、管理以及日常运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作为农村产权交易实施单位,负责为全市各类农村产权交易提供交易服务。
第五条 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依法依规、民主决策、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线上交易方式,实现市场的充分竞争。
第六条 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具体包括: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2)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山林股权;(3)水域、滩涂养殖权;(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5)集体资产(不含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6)农业设施设备所有权和使用权;(7)农产品;(8)农业类知识产权;(9)其他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村集体产权。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各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坚持“谁所有,谁立项”、“谁主管,谁审核”、“谁交易,谁发布”的要求,分级负责、各负其责,统筹抓好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工作。
第八条 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主要职责:
(一)制定统一的交易规则、统一的鉴证程序、统一的服务标准、统一的管理模式,对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及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对接政策部门探索创新产品的运作与试点;
(三) 组织开展属于本级权限的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及其竞价活动,承担资金结算的功能。
第九条 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主要职责:
(一)服务本辖区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组织开展属于本级权限的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及其竞价活动;
(二)为本辖区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提供业务指导;
(三)接入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业务系统,承担资金结算功能;
(四)组织开展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授权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 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信息的搜集、数据更新、资料初审、报送和组织开展授权的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活动;
(二)组织开展属于本级权限的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及其竞价活动;
(三)指导区域内的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协调处理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涉及的农户关系等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本细则在各级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交易业务主管部门及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分级交易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实行分级交易,根据交易品种的性质、交易金额、面积规模、流转期限等分级进入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流转交易。
第十三条 进入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品种:
(一)全市涉及农村集体产权所有权的转让;
(二)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的农村集体产权;
(三)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入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流转交易的其他农村集体产权。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应根据省、市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分级交易指导标准。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五条 全市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立项预审
实施交易前,集体经济组织应填写《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立项申请表》,并拟定《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方案》,向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方案》应包括资产资源基本情况、招租发包对象、行业要求、交易要求、租金收缴办法、租赁时限等内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按申请表所提项目进行立项预审。对小额高频交易采用简易流程或定向招租、租赁期限较长(超过规定期限)等特殊情况的农村集体资产,必须通过会办形成会议决议或纪要后方可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
(二)民主表决
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已通过审核的集体资产流转交易项目按照民主议事程序提交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民主表决,如实填写《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民主表决书》和《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会议决议》。对年度内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数量较多、时间分散的,可采用交易立项清单制的办法进行半年度集中民主表决。
(三)交易申请
经表决通过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60日内提出交易申请,进行立项录入并上传相关附件后提交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民主表决通过后60日内未提出申请的,原表决通过的结果,不能作为以后提出交易申请时佐证资料。上述实行清单制民主表决的,有效期半年。
(四)材料审核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资料齐备且属于本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业务范围的交易申请,应进行受理通过;对资料不完备、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或通过系统告知所缺材料,或资料存在弄虚作假,或不属于本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业务范围的交易申请,不予受理,并写明驳回意见,并送达申请人。
(五)信息发布
对受理的交易申请,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立项内容自材料审核通过后的一个工作日起,在全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站、电子屏等公共媒体发布信息;集体经济组织也应同时在本镇、村(居)范围内公布。
信息发布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涉及权属变更的不少于20个工作日。信息发布期间,未经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同意,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撤回或变更交易信息。如确需撤回交易或变更信息的,应有合法合规的理由,并在交易日的3个工作日前向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书面或通过系统提出申请,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在收到申请的次日做出处理决定。
(六)接受报名、审查受让方资质
意向受让方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公告要求通过网站或向报名受理点提出受让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意向受让申请表;受让方为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复印件;受让方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受让方资信证明;其他要求的相关材料,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据前述材料在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受让人进行资格审查。
(七)保证金交纳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公告确定的时限内,通过银行柜面现金、转账或POS机刷卡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对应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后获得参与交易资格。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八)组织交易
在约定的交易日在本交易场所内组织交易。各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在约定的交易日在本交易场所内组织交易。只有1家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的,可以采取协议成交的方式,以不低于集体经济组织设定的底价报价交易。有2家或以上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的,应当采取竞价的方式交易,原则上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具体竞价交易规则参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九)成交确认
交易双方就交易条件达成一致的,应当现场签订《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成交确认书》,并约定签订合同的时间。完成交易确认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及时在网站发布交易结果,集体经济组织也应将交易结果在本镇、村(居)范围内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十)合同签订
交易双方应自签订《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成交确认书》之日后5-10个工作日内,按照事前的约定现场进行合同签订。若在《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后没有按照规定时间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合同签订日期在成交确认书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合同签订后的材料,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留档一份后,移交给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录入集体资产管理系统。
(十一)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交易双方向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纳相关费用后,凭缴款凭证领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十二)资金结算
对未能成功得标的竞价人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该竞价人。对于成功竞得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将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价款或履约保证金,受让方将合同成交金额剩余部分交纳至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确认价款到账并收到权属变更(若涉及)通知后进行结算,将全款转给集体经济组织。若交易双方对具体价款结算方式有另行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十三)资料归档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及时按相关要求将交易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进行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核准、备案手续,成交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或者有意向受让方但未达成交易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底价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应当取得相关资产交易行为的内部决议和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第五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在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受让方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 受让方采用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等不正当手段,实现产权交易的;
(二) 受让方不按约定时间订立书面合同、交纳价款的;
(三) 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四) 受让方在竞买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在竞价过程中,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五) 其他破坏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
第十八条 在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出让方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 出让方擅自对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标的金额进行分拆,以规避进入上一级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
(二) 出让方不按规定进行民主表决,徇私舞弊出让、转让、发包、出租农村集体资产的;
(三) 出让方采用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等不正当手段,实现产权交易的;
(四) 出让方不按约定时间订立书面合同、进行权属变更的;
(五) 其他破坏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
第十九条 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建立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受让方是本市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作社及其成员免收交易服务费。其它组织和个人参照《苏州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收费标准》统一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经处理仍未能解决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作出中止交易、终止交易或延期交易的决定,并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进行相关信息公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人员在组织集体产权交易流转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并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追讨经济赔偿;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标的金额、面积、年限等进行分拆,以规避进入上级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
(二)采用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等不正当手段,实现资产资源交易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民主表决,徇私舞弊发包、折价、出租和转让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工作人员及监管单位工作人员应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开展工作,对其渎职失职或者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向各市(区)农村产权交易纠纷调查委员会申请调处;调查委员会应按照专门制定的《苏州农村产权交易纠纷处理办法(暂行)》进行调处。调处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农办(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市行政审批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